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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提信心擴需求穩增長促發展行動方案》稅收政策操作細則

發佈時間:2023-03-0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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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

  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三、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四、繼續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五、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

  六、推進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

  【政策內容】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執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申請方式】

  申報即享,無需申請。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網上電子申報系統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調整以後,銷售額的執行口徑是否有變化?

  答:沒有變化。納稅人確定銷售額有兩個要點:一是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合併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但為剔除偶然發生的不動産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稅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銷售額,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二是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餘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例説明: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A在2023年4月銷售貨物取得收入10萬元,5月提供建築服務取得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築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6月銷售自建的不動産取得收入200萬元。則A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額後合計銷售額218萬元(=10+20-12+200),超過30萬元,但是扣除200萬元不動産,差額後的銷售額是18萬元(=10+20-12),不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納稅人銷售不動産200萬元應依法納稅。

  2.自然人出租不動産一次性收取的多個月份的租金,如何適用政策?

  答:此前,稅務總局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此前已出臺政策的相關口徑,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調整為10萬元以後,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樣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3.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放棄減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對部分或者全部銷售收入選擇放棄享受免稅政策,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對部分或者全部銷售收入選擇放棄享受減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如何處理?

  答: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開具對應徵收率的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徵收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則應按照3%的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徵收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則應按照1%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開具了免稅發票,則開具免稅紅字發票。納稅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在開具紅字發票後,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5.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相關免稅欄次?

  答: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徵點銷售額”相關欄次,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6.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預繳增值稅的,應如何預繳稅款?

  答:現行增值稅實施了若干預繳稅款的規定,比如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産、出租不動産等等。本公告明確,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産取得的銷售額,應該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還包括其他個人。不同主體適用政策應視不同情況而定。

  第一,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産,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增值稅的事項。如何適用政策與銷售額以及納稅人選擇的納稅期限有關。舉例來説,如果納稅人銷售不動産銷售額為28萬元,則有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産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則應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二是該納稅人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産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因此,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産,應按其納稅期、公告第九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第二,小規模納稅人中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産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因此,本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産,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徵免增值稅。

  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內容】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對符合條件的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繼續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執行期限】

  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期留抵退稅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申請方式】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出增值稅留抵退稅申請。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納稅人按規定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文件規定的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舉例説明:某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在8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20萬元(=120-100);如果此前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20萬元。

  2.納稅人適用留抵退稅政策,需要提交什麼退稅申請資料?

  納稅人適用留抵退稅政策,在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僅需要提交一張《退(抵)稅申請表》。需要説明的是,《退(抵)稅申請表》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線上提交,也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線下提交。

  三、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政策內容】

  對購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內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執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關於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2年第27號)

  【申請方式】

  申報車輛購置稅時,符合條件的即享受免征政策。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關於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2年第27號)規定了哪些新能源汽車可以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答:根據《關於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2年第27號)規定,對購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內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稅務總局發佈《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佈之日起購置的,列入《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屬於符合免稅條件的新能源汽車。

  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2.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工業和資訊化部、稅務總局發佈《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答: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工業和資訊化部、稅務總局發佈《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按照《關於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2年第27號)繼續適用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四、繼續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政策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繼續按照50%幅度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稅兩費”。

  【執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5號)

  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提信心擴需求穩增長促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滬府規〔2023〕1號)

  【申請方式】

  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小型微利企業如何確定是否能夠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後才能最終確定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為增強政策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將政策紅利及時送達市場主體,避免因匯算清繳後追溯調整增加辦稅負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企業辦理匯算清繳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2年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2.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如何確定是否能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新設立企業尚無法準確預判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為增強政策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1.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3.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後,對於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的“六稅兩費”是否需要進行更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4.申報“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時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嗎?

  答:為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有關要求,減輕納稅人報送資料負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本次減免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5.納稅人未及時享受減免優惠如何處理?

  答:為確保納稅人足額享受減免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後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對申請抵減以後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的,系統將在納稅人下次申報時,自動抵減同稅費種的應納稅費款。

  6.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逾期未登記的,是否可適用“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為進一步明確納稅人類型發生變化時享受減免優惠的具體時間,按照有利於納稅人和簡化申報的原則,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納稅人如果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五、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

  【政策內容】

  持續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確保辦理正常出口退稅的平均時間在5個工作日內。

  【執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等十部門關於印發《上海市關於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優化外貿營商環境的若干舉措》的通知》(滬稅發〔2022〕68號)

  【申請方式】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單一窗口提出出口退(免)稅申請。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單一窗口。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辦理正常出口退稅是指哪些?

  答:正常出口退(免)稅,是指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現行規定且不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出口退(免)稅業務。

  六、推進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

  【政策內容】

  大力推進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推進大企業“樂企”直連試點擴圍。

  【執行期限】

  自2021年12月1日起

  【政策文件】

  《關於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關於擴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方範圍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

  《關於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4號)

  《關於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開票試點全面擴圍工作安排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通告2023年第1號)

  【申請方式】

  稅務機關依職權或納稅人自行申請。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網上電子申報系統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的背景是什麼?

  答: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在上海市開展了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數字化電子發票)試點工作,通過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平臺24小時線上免費為納稅人提供發票開具、交付、查驗等服務,數字化電子發票具有無需領用、開具便捷、資訊整合、節約成本等特點,已收到越來越多納稅人的關注。

  2.根據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開票試點全面擴圍工作安排的通告,上海市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納入數字化電子發票試點,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包括哪些?

  答:自通告發佈之日起,上海市各渠道受理的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納入數字化電子發票試點,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從未辦理過票種核定但在通告發佈後辦理新增票種的存量納稅人。

  3.我公司有機動車、通行費等特定業務發票,可以加入數字化電子發票試點嗎?

  答: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暫不支援開具機動車(含二手車)、通行費等特定業務數字化電子發票,上述發票功能上線的時間另行公告。您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機動車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卷式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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