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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發佈〈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九批)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3-05-1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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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發佈〈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九批)的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相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此前,稅務部門落實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主要參照交通部門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關企業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資訊採集系統提交申請,將車型列入《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工業和資訊化部將相關資訊傳遞給稅務總局,由稅務總局負責審核並編列發佈《免稅圖冊》,納稅人依據《免稅圖冊》申請免稅。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要求,提升納稅服務水準,提高稅收管理質效,更好地維護納稅人權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制發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0號),進一步優化專用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管理機制,由稅務部門審核轉變為委託專業機構審核,由依據《免稅圖冊》比對享受轉變為依據《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自動享受稅收優惠。具體如下:

  一是車輛生産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按要求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系統”提交申請材料;二是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委託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三是裝備中心按照《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技術要求》(以下簡稱《技術要求》)依規開展技術審查;四是裝備中心將通過審查的車型提交後,由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聯合發佈《目錄》。

  為減輕企業負擔、簡化操作流程,在本批《目錄》中附設了《免申請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車輛名稱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凡是列入《清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無需再申請列入《目錄》,可直接在上傳車輛電子資訊時標注免稅標識。

  二、本批《目錄》基本情況

  本批《目錄》為2023年第二次發佈,累計為第九批,共涉及168家企業的413個車型。

  本批《清單》新增2款車輛,分別是清洗車、掃路車,包括本批《目錄》附設的《清單》在內,《清單》共涵蓋了71款車輛。

  三、需要説明的問題

  (一)未通過技術審查如何處理?

  未通過技術審查是指申請人通過申報系統提交相關資料,由於不符合《技術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寫有誤等原因,裝備中心給予“不通過”結論的情形。舉例説明:

  例1.甲公司申請將XXX型通訊車列入《目錄》,該車輛額定裝載品質(生産廠家為車輛設定的最大允許裝載品質)小于1000kg,但企業提供的專用裝置在車廂地板上的投影面積小于車廂地板面積的50%,不屬於專用車輛。

  例2.乙公司申請將XXX壓縮式垃圾車列入《目錄》,該車輛裝備有液壓機和填塞器,為垃圾自行壓實裝入、轉運和卸料的專用自卸運輸車,以載運垃圾為主要目的,不屬於專用車輛。

  例3.丙公司申請將XXX型宣傳消防車列入《目錄》,該車輛為裝備有影像、音響和發電設備,用於消防知識宣傳的廂式專用作業汽車;但其車輛上的專用裝置多為可移動的裝置及設備,未被固定在車體上,不屬於專用車輛。

  對於未通過技術審查的情況,若申請人不認可裝備中心技術審查結論,可以通過申報系統隨時重新申報;在重新申報時,可對裝備中心技術審查結論提出自己的意見,並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裝備中心重新給予技術審查結論。若申請人仍不認可裝備中心技術重新審查結論,可以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12381公共服務電話平臺諮詢、建議、投訴,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反映相關問題,工業和資訊化部將按照程式予以辦理。

  (二)《目錄》發佈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如何辦理免稅?

  根據規定,《目錄》發佈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後,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資訊中標注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以憑免稅標識等車輛電子資訊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

  舉例説明:A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台未列入《目錄》的車輛,A公司上傳車輛電子資訊時未標注免稅標識;之後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發佈的第九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九批《目錄》發佈後,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資訊,標注免稅標識並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藉免稅標識等依法享受免稅政策。

  (三)納稅人繳納車購稅後專用車輛納入《目錄》如何處理?

  如果納稅人購買了專用車輛並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之後專用車輛列入了《目錄》,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後,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資訊中標注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以憑免稅標識等車輛電子資訊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舉例説明:A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台未列入《目錄》的車輛,B納稅人購車後繳納了車購稅,之後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發佈的第九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九批《目錄》發佈後,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資訊,標注免稅標識並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藉免稅標識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四)屬於《清單》中的車型如何辦理免稅?

  根據規定,列入《清單》的專用車輛,自《清單》發佈後,申請人無需再重復申請列入《目錄》,可直接在上傳車輛電子資訊時標注免稅標識。納稅人可以憑免稅標識等車輛電子資訊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

  舉例説明:2023年4月30日,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將掃路車列入《清單》後,A公司無需再申請將生産的掃路車列入《目錄》,可以直接在上傳掃路車的車輛電子資訊時標注免稅標識。2023年5月1日,B納稅人向A公司購買了一台掃路車,B納稅人可憑藉免稅標識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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