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的規定,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支援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援個體工商戶發展,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12號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二、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優惠力度提高了嗎?
為進一步支援個體工商戶發展,國家提高了政策優惠力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將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年應納稅所得額範圍,由不超過100萬元提高為不超過200萬元。
三、適用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個體工商戶範圍是什麼?
個體工商戶不論是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均可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四、個體工商戶享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是否需要辦理備案?
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徵稅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進行備案,通過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
五、個體工商戶如何申報享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對於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自動為其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中該項政策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後的應納稅額自動進行稅款劃繳。
六、取得多處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併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舉例如下:
【例1】納稅人張某同時經營個體工商戶A和個體工商戶B,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80萬元和150萬元,那麼張某在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
七、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減免稅額如何計算?
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50%。
舉例説明如下:
【例2】納稅人李某經營個體工商戶C,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2000元,那麼李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例3】納稅人吳某經營個體工商戶D,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400000元(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65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6000元,那麼吳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這一計算規則我們已經內嵌到電子稅務局資訊系統中,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預填服務,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準確、如實填報經營情況數據,系統即可自動計算出減免稅金額。
八、個體工商戶今年已就經營所得預繳稅款的,還能享受優惠政策嗎?
為最大程度釋放減稅紅利,個體工商戶今年前幾個月已就經營所得預繳稅款的,也能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是,按12號公告應減徵的稅款,在《公告》發佈前已繳納的,可申請退稅;也可自動抵減以後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12號公告發佈之日前已辦理登出的,不再追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