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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 教育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4-04-0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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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推動《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支援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以下分別簡稱“15號公告”“14號公告”)有效落實,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教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發佈了《關於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4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為支援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國家實施了專項稅收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政策)。2023年8月,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相關部門發佈公告,明確政策延續實施至2027年12月31日。為推動政策有效落實,稅務總局針對政策執行過程中納稅人、基層稅務機關反映較多的問題,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了部分徵管操作口徑,細化了徵管操作流程,有利於提高納稅人享受政策便利度。

  《公告》共有6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明確了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享受政策的辦理方式,主要包括不同類型重點群體需要留存備查的資料,申報享受政策時需要填報的資訊,以及稅費款扣減限額及順序;第二部分明確了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享受政策的辦理方式,主要包括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向稅務部門申報等具體流程,申報享受政策時需要填報的資訊和留存備查資料,以及稅費款扣減限額及順序;第三部分明確了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享受政策的辦理方式,主要包括申報享受政策時需要填報的資訊,其他事項的辦理方式比照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第四部分明確了部分徵管操作口徑,包括同一人員開辦多家個體戶、在多家企業就業,企業招用的同一人員具有多重身份、同時招用多種身份人員,以及以前年度招用相關人員申請追溯享受,如何適用政策的問題;第五部分優化政策管理方式,主要是明確了重點群體身份資訊查詢渠道和部門資訊交換方面的規定,明確《就業創業證》的替代選項,併為基層優化管理方式留出空間;第六部分明確《公告》執行時間和政策銜接事項。

  二、與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變化有哪些?

  《公告》總體上以往的框架與內容。主要的變化有:

  (一)明確部分徵管操作口徑

  1.企業同時招用多個不同身份的就業人員(包括: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殘疾人等),可按照政策規定分別適用對應的政策。例如,某企業招用的人員中,既有脫貧人口,也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還有殘疾人。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可以分別就招用這些人員適用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和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招用的同一就業人員如同時具有多重身份,應當選定一個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復享受。例如,企業招用的員工A,既是脫貧人口,也是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企業應當為該員工選定一個身份享受政策,不得既享受招用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政策,又享受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稅收政策。

  3.對於企業因以前年度招用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符合政策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的,可依法申請退稅;如申請時該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已從企業離職,不再追溯執行。

  作出上述規定,主要是考慮到14號公告、15號公告明確規定單個重點人群享受政策的時長為3年(36個月),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某家企業離職後在其他企業再就業的,仍可在剩餘期限內享受政策。為更好保障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後續就業,由再次招用該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優先享受政策更為妥當。

  (二)取消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的程式

  此前公告要求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然後再向稅務部門申報享受優惠。為便利納稅人,結合稅收徵管實際,《公告》取消了這一環節,此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直接享受優惠。

  (三)優化需要填寫的資訊表內容

  為幫助納稅人準確適用政策,對於從事個體經營的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公告》增加了填寫創業資訊表的環節。相關人員申報納稅時在電子稅務局填寫相關基本資訊即可,其中重點群體填寫姓名、公民身份號碼、人員類型;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填寫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退役證件類型、退役時間。

  此外,對於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人員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公告》優化了需要填寫的資訊項目,主要是招用人員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

  (四)明確稅費款扣減限額的計算方式

  1.《公告》明確,相關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以申報時本年度已實際經營月數換算扣減限額;企業招用其就業的,以本年度招用相關人員申報時已實際工作月數換算扣減限額。後續隨著實際經營時間或招用人員實際工作時間增加,扣減限額相應增加。例如:

  (1)某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甲于2024年1月創辦個體工商戶A,假設當地的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24000元,A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那麼其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屬期稅款辦理納稅申報時的扣減限額=24000/12×3=6000(元),于2024年7月就二季度所屬期稅款辦理納稅申報時的扣減限額=24000/12×6=12000(元)。三季度、四季度類推計算,扣減限額分別為18000元、24000元。

  (2)某企業B于2024年1月招用脫貧人口乙,2月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丙,與兩每人平均簽訂了3年期限勞動合同,並自當月起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B企業未招用其他重點群體人員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假設B企業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當地的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那麼B企業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屬期稅款辦理納稅申報時的扣減限額=7800/12×(3+2)=3250(元),于2024年7月就二季度所屬期稅款辦理納稅申報時的扣減限額=7800/12×(6+5)=7150(元)。三季度、四季度類推計算,扣減限額分別為11050元、14950元。

  納稅人申報納稅時,本年度累計扣減的稅費款,不能超過扣減限額。如納稅人在前期由於限額不足導致多繳稅款,可申請退還。

  2.《公告》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納稅人因適用該政策而扣減增值稅,不影響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稅基的計算。

  (五)推動電子資訊應用,優化政策管理方式

  隨著資訊化不斷發展,此前公告規定的部分證明材料已取消或實現電子化。《公告》規定,《就業創業證》已與社會保障卡等其他證件整合或實現電子化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以其他證件或電子資訊代替《就業創業證》辦理業務、留存相關電子證照備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企業提交的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或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含電子資訊);具備條件的,也可通過資訊交換的方式將審核情況及時反饋至稅務部門。此外,《公告》還授權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優化部門間資訊共用、審核、協查等的具體方式和流程,以充分契合各地徵管實際,發揮部分地區資訊化優勢。

  三、企業如何確定招用人員的身份資訊?

  對於脫貧人口和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公告》明確,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為企業提供脫貧人口身份資訊查詢服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企業提供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身份資訊查詢服務。企業招用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的,如有需要,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查詢。

  對於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企業可查閱並留存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退役證件。如退役證件遺失,應當留存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其退役資訊的材料。

  四、《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公告》發佈前已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是否需要追溯調整?

  如已扣減稅費款不超過按照《公告》規定計算的扣減限額,繼續按照《公告》規定享受政策即可。如已扣減稅費款超過按照《公告》規定計算的扣減限額,暫不能繼續申報享受政策;待後續經營時間或招用人員實際工作時間增加,扣減限額大於0後,可繼續申報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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