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發佈〈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十六批)的公告》相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要求,提升納稅服務水準,提高稅收管理質效,更好地維護納稅人權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制發了《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制發了《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0號),進一步優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管理機制。對於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專用車輛,通過《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納稅人購買列入《目錄》的專用車輛可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二、本批《目錄》基本情況
本批《目錄》為2024年第三次發佈,累計為第十六批,共涉及146家企業的352個車型。
三、需要説明的問題
(一)符合條件的專用車輛如何申請列入《目錄》?
對於擬申請列入《目錄》的車型,車輛生産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按要求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提交申請材料。
(二)未通過技術審查如何處理?
未通過技術審查是指申請人通過申報系統提交相關資料,由於不符合《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技術要求》規定、材料提交不全、填寫有誤等原因,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給予“不通過”結論的情形。對於未通過技術審查的情況,若申請人不認可裝備中心技術審查結論,可以通過申報系統隨時重新申報;在重新申報時,可對裝備中心技術審查結論提出自己的意見,並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裝備中心重新給予技術審查結論。若申請人仍不認可裝備中心技術重新審查結論,可以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12381公共服務電話平臺諮詢、建議、投訴,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反映相關問題,工業和資訊化部將按照程式予以辦理。
(三)列入《目錄》專用車輛如何辦理免稅?
根據規定,對於列入《目錄》的車型,申請人可在所生産車輛的車輛電子資訊中標注免稅標識。稅務機關依據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舉例説明:A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生産一台專用車輛,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發佈的第十六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資訊中標注免稅標識,購買該專用車輛的B納稅人可憑免稅標識及其他資料依法享受免稅政策。
(四)《目錄》發佈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如何辦理免稅?
根據規定,《目錄》發佈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後,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資訊中標注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以憑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舉例説明:A公司于2024年7月21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台未列入《目錄》的車輛,A公司上傳車輛電子資訊時未標注免稅標識。之後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發佈的第十六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在第十六批《目錄》發佈後,A公司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資訊,標注免稅標識並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免稅標識及其他資料依法享受免稅政策。
(五)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後專用車輛納入《目錄》如何處理?
實行《目錄》管理後,如果納稅人購買了專用車輛並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之後該專用車輛列入了《目錄》,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後,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資訊中標注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憑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舉例説明:A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台未列入《目錄》的車輛,B納稅人購車後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之後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發佈的第十六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十六批《目錄》發佈後,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資訊,標注免稅標識並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藉免稅標識及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