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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有關司負責人就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24-10-2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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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簡稱《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近日,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水利部財務司和水資源司有關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意義是什麼?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高度出發,深刻把握生態文明建設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重要地位和戰略意義,大力推動生態文明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創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形成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黨的二十大提出,“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完善支援綠色發展的財稅政策”;“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水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貫徹落實全面節約戰略,必須堅持節水優先、量水而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後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個省(區、市)開展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採、轉變用水方式、促進節水改造、規範取用水行為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全國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重要體現,也有助於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水資源稅改革成果。 

  二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踐行新時代治水思路和確保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舉措。水安全關乎國計民生。我國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佈不均。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我國水資源需求量持續增長,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我國水資源利用效率總體不高,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都面臨水資源短缺的挑戰。資源稅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資源稅杠桿調節作用,強調稅收是解決水問題的重要手段。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有利於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和動力,鼓勵企業通過節水改造和技術創新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迴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時,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與地下水超採治理、取水許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協同推進,有利於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水準。 

  三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重要成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資源稅法,授權國務院可以試點徵收水資源稅。2023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堅持穩中求進、以進促穩、先立後破,謀劃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明確提出要“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完善綠色稅制”。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完善以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為主體“多稅共治”,以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多策組合”的綠色稅收體系,支援我國經濟社會綠色轉型,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二、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實現平穩轉換。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在保持稅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二是強化分類調控。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從高確定稅額,通過設置差別稅額,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抑制地下水超採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體現地區差異。充分考慮不同地區水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準差異,合理設置不同地區最低平均稅額水準,授權地方按規定確定本地區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 

  四是調動地方積極性。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通過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許可權,更好發揮地方積極性。 

  三、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納稅人和計稅依據。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徵。 

  (二)稅額標準。水資源稅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三)稅收優惠。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産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産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徵水資源稅。 

  (四)收入歸屬。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後,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五)稅收徵管。健全稅務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徵稅機制,強化對納稅人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監管,規範和加強稅收徵管。 

  四、問:與前兩次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相比,《辦法》有哪些政策調整? 

  答:相對於前兩次改革試點,《辦法》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政策調整: 

  一是完善稅收制度。《辦法》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稅徵收範圍和對象;細化了納稅人取用水適用多個稅額標準的申報納稅要求;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與資源稅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將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由生産經營所在地調整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擴大地方許可權。《辦法》適當擴大了地方稅收管理許可權,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減徵和免征的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授權地方在確定具體稅額時有更多調整空間;授權地方確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資源稅核定方法和計徵方式等。 

  三是健全徵管機制。《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同時,進一步健全了稅務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訊共用和徵管協同配合機制,提高水資源稅徵管效率。 

  四是理順價稅關係。《辦法》明確了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係,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採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 

  五、問:採取哪些措施促進水資源費改稅平穩實施?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為確保改革試點平穩有序實施,各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結合實際,利用多種媒體媒介對納稅人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解讀,確保納稅人懂政策、會申報、知操作,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和落實精準性。同時,建立稅務與水利部門工作配合機制,交接納稅人檔案資料,開發和測試徵稅資訊系統,實現涉稅資訊自動預填、自動計算,進一步提升納稅人辦稅便利度。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將加強工作指導,跟蹤分析改革試點運作情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效果,指導各地落實工作任務和責任,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確保試點工作平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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