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佈《公告》的背景是什麼?
2021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要求:有序推進鐵路、民航等領域發票電子化。為落實上述要求,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聯合製發了《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民航旅客運輸服務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2024年第9號)。民航旅客運輸服務推廣使用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電子行程單),將有效降低發票使用成本,提升發票管理和使用效率,滿足廣大旅客便利取得電子行程單的需求。
二、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如何開具並向旅客交付電子行程單?
旅客在所購機票所有行程結束後180天內,可通過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的官網、移動客戶端、服務電話等渠道申請開具電子行程單,不含退票、選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務;超過180天的,按照旅客與航空運輸企業的約定執行。旅客購買國際及港澳臺地區航空旅客運輸服務暫不支援開具電子行程單。
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根據旅客提供的購買方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行程資訊等如實開具電子行程單,並通過官網、移動客戶端下載或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將電子行程單交付給旅客。
三、電子行程單上列示的“保險費”是什麼?
保險費是指旅客在購買境內民航旅客運輸服務時,購買電子化航空旅客綜合保險支付給保險機構的費用。電子行程單合計欄為不含保險費的電子行程單總價。
四、推廣使用電子行程單後,紙質行程單是否仍可用於報銷入賬、抵扣稅款?
需要報銷入賬的旅客,應當按規定取得電子行程單或其他發票;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進境內民航旅客運輸服務按照電子行程單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確定進項稅額。
為保持平穩過渡,對於乘機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紙質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紙質行程單),旅客仍可使用該紙質行程單報銷入賬,購買方仍可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2點的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五、稅務部門向納稅人和旅客提供哪些關於電子行程單的服務?
稅務部門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以下簡稱稅務數字賬戶)將電子行程單同步傳輸給購買方。購買方可通過稅務數字賬戶進行電子行程單的查詢、查驗、下載、列印和用途確認等,也可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驗。旅客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個人票夾對電子行程單進行查詢、下載等。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或取得電子行程單後,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一般納稅人開具的電子行程單的金額及稅額應填列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3至4列“開具其他發票”欄次中。
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電子行程單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一般納稅人已將電子行程單用於增值稅申報抵扣的,開票方發起紅衝流程後,對應的《紅字發票資訊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填列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0欄“紅字專用發票資訊表註明的進項稅額”。
七、電子行程單如何報銷入賬?
納稅人取得電子行程單報銷入賬的,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會計資訊化工作規範》(財會〔2024〕11號)、《會計軟體基本功能和服務規範》(財會〔2024〕12號)以及財政部關於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