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調節作用,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徵率下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麼?
為保障土地增值稅收入及時均衡入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稅務部門對納稅人在項目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預徵土地增值稅,待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2010年,為更好的發揮土地增值稅預徵的調節作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徵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規定了預徵率下限,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下限為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下限為1.5%,西部地區省份下限為1%。當前,隨著房地産市場形勢變化,不同房地産項目的增值水準發生結構性分化,有的房地産項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較大,有必要對預徵率下限作出調整,以便給各地科學調整預徵率預留空間,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公告》將預徵率下限降低了0.5個百分點,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徵率下限為1.5%,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預徵率下限為1%,西部地區省份預徵率下限為0.5%。
三、《公告》發佈實施後各地應如何調整預徵率?
《公告》發佈實施後,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實際執行的預徵率進行調整,需要調整的,由各地稅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當地政府的指導下,結合當地房地産項目實際稅負水準等情況,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確定各類型房地産的具體預徵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