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有效期的規定,原《關於上海市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等事項的通知》(滬財發〔2020〕10號)將於2025年8月31日到期,經評估,本市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等事項需繼續執行,因此對原《通知》有效期予以延長。
二、《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礦泉水採用從量計徵方式,開採礦泉水直接銷售或自用的,稅率為4元/立方米,計稅依據為應稅礦泉水的銷售量;二是對納稅人在開採或生産應稅産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可在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發生的次月起12個月內免征資源稅。
三、《通知》實施期限
《通知》有效期延長至203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