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縱深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持續推進全面從嚴治稅,促進稅務幹部依法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人員稅收業務違法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相關背景
2012年6月,原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以聯合規章的形式發佈《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對象、行為設定、處分種類和幅度,對維護稅收徵管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從法律層面明確規範公職人員處分行為;稅務總局結合稅收徵管形勢要求,提出依法治稅、以數治稅、從嚴治稅要求,深入實施稅費徵管“強基工程”。《規定》部分內容已不完全適應國家機構改革、上位法規定和稅收執法實踐,為此,稅務總局對《規定》進行了修改。
二、《處分規定》主要內容
《處分規定》共五章45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總體要求。規定立法目的、制定依據、適用對象、基本原則、適用原則等內容,明確稅務人員稅收業務違法行為處分工作原則(第一章)。
二是規定處分種類和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明確關於處分的種類、期間、從輕或者減輕、免予或者不予處分、從重處分的適用,規定集體決定中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共同違法處理等內容(第二章)。
三是完善違法行為及其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有關稅收業務違法行為情形,對照《政務處分法》量責規定,分情形明確稅收違法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第三章)。
四是規範處分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明確調查許可權、調查人員、處分決定主體、免予或不予處分程式規定、復核或申訴程式以及與黨紀處分相銜接等內容(第四章)。
此外,明確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編外人員處分依據,社保非稅業務參照適用,新舊規定的銜接和施行日期等(第五章)。
三、《處分規定》施行時間
《處分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經國家監委、中組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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