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關於《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材料

發佈時間:2026-01-06 09:21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一、政策修訂背景是什麼?

  為貫徹落實《2025年我市減輕企業負擔若干政策措施》(滬發改保〔2025〕1號)要求,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支援企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對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政策進行了修訂完善,並聯合印發《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公告》明確,在本市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單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具體包括:

  (一)資産不足清償全部或者到期債務並已依法進入破産程式,且土地閒置不用的。

  (二)因受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承擔公共交通、供水、供氣、供電、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及其他社會公共服務職能,並執行《上海市定價目錄》中的政府定價,且發生虧損的。

  (四)從事救助、救濟、助殘、教科文衛、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等公益性或非營利性活動的非營利組織,且發生虧損的。

  (五)從事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産業及各類國家級、市級科技創新和産業創新平臺並符合本市産業發展方向,且發生虧損的。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情形。

  三、“遭受重大損失”具體如何確定?

  《公告》明確,“遭受重大損失”是指納稅人在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期末貨幣資金餘額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四、“發生虧損”具體如何確定?

  《公告》明確,“虧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虧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文件規定的“虧損”,即申請減免稅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後所得為負。《公告》同時明確,因發生虧損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不得超過減免年度的虧損額。

  五、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需提交哪些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減免稅申請報告;

  (三)不動産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實際使用土地的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

  (四)與減免理由相關的資料:

  1.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情形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産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和納稅人土地閒置不用情況等資料;

  2.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情形的,應提供仲介機構出具的受災損失報告或區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出具的受災損失説明或保險公司理賠憑證資料,納稅人申請年度的期末貨幣資金餘額、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情況等材料;

  3.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情形的,應提供執行《上海市定價目錄》中的政府定價、從事相關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資料;

  4.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三、四、五項情形的,應提供虧損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

  六、納稅人如何申請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按年核準,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納稅人提交材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從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準。

  七、本公告的實施時間從何時開始?

  公告明確從202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納稅人在2025年發生《公告》中列舉的情形,符合條件的,可在次年完成匯算清繳後申請退還當年已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