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麼要調整“三流合一反向開票”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預繳率?
“三流合一反向開票”主要是指通過將稅務規則嵌入線上支付平臺,直連廢品回收活動資訊,實現資源回收企業線上上支付平臺向自然人報廢産品出售者(以下簡稱自然人出售者)發起付款時,系統自動完成自然人出售者應納稅款計算、扣繳入庫和預填開票,做到支付發票流、人企流、資金流“三流合一”,實現“支付即開票、開票即繳稅、繳稅即入庫”。該模式對於資源回收企業來講具有次月無需再為自然人出售者代辦申報、無需單獨建立各類證明業務真實性的收購臺賬、流程更為規範等優點,對於自然人出售者來講也具有開票即繳稅、涉稅風險更小等優點。為鼓勵更多的回收企業和自然人出售者選擇“三流合一反向開票”模式,同時結合“三流合一反向開票”可以實現銷售額實時累計的技術優勢,我們適當調低了該模式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預繳率。
二、本公告對“三流合一反向開票”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預繳率如何進行調整?
按照本公告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出售者通過“三流合一反向開票”向資源回收企業銷售收購的報廢産品,對“三流合一反向開票”年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不超過60萬元的部分減按0.2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超過60萬元的部分仍按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同時,自然人出售者通過其他方式“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産品,仍按銷售額的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例如,出售者李某2026年11月25日通過“三流合一反向開票”向資源回收企業甲首次銷售收購的報廢産品金額為30萬元,2026年7月1日至此次銷售前已在另一資源回收企業乙“三流合一反向開票”40萬元,並預繳稅款40×0.25%=0.1萬元。那麼此次“三流合一反向開票”需預繳的稅款為:
(60-40)×0.25%+(30+40-60)×0.5%=0.1萬元
三、自然人出售者通過“三流合一反向開票”取得的銷售收購報廢産品的收入,還要辦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嗎?
按照本公告規定,“三流合一反向開票”除預繳率存在差異外,其他服務與徵管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産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24年第5號)執行。因此,出售者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31日前,應當自行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仍以上面李某為例,在次年辦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果該年度沒有其他“反向開票”收入且無其他經營所得收入,也無法獲取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資料、不能正確計算年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機關按照5%的應稅所得率、適用5%-35%的稅率核定徵收稅款,全年應納稅款為:(40+30)×5%×10%-0.15=0.2萬元。由於已預繳稅款與全年應納稅款相同,因此匯算清繳無需退補稅。
四、資源回收企業如果想通過“三流合一反向開票”,具體如何進行準備?
資源回收企業如果想通過“三流合一反向開票”,需要做如下準備工作:
(一)選取相應的支付平臺(如銀聯商務、微信、支付寶、招商銀行、工商銀行等),開通相關賬戶。
(二)由支付平臺通過電子稅務局邀請資源回收企業作為樂企使用單位,資源回收企業通過電子稅務局確認同意。
(三)根據資源回收企業的自身業務需求,由支付平臺組織介面開發和功能對接。
(四)功能對接完畢後,在資源回收企業線上付款時即可自動觸發“三流合一反向開票”。
五、資源回收企業“三流合一反向開票”時,自然人出售者如何進行操作?
資源回收企業“三流合一反向開票”時,各支付平臺自然人出售者的操作流程略有差異。以支付寶平臺為例,具體流程如下:
(一)資源回收企業從自然人出售者處收購廢品,錄入貨物名稱、單價、重量等交易資訊後,平臺自動計算支付金額、自動預填發票、自動生成待繳稅費資訊。
(二)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出售者展示“付款碼”。
(三)自然人出售者掃碼後繳納稅款入庫,貨款自動轉入自然人賬戶,發票自動開具、上傳。
六、支援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是否有所調整?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延續實施支援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號)規定,延續實施支援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規定與申報操作流程也延續以往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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