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珠丹(身份證號310108****2861)等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滬浦保稅限繳二〔2024〕8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保稅區稅務局
2024年08月19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保稅區
稅務局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滬浦保稅限繳二〔2024〕8號
徐珠丹(身份證號310108****2861)等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在2024年09月23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保稅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保稅區稅務局第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保稅區稅務局第五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保稅區稅務局第六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保稅區稅務局第七稅務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