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升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準,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23〕18號)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個人繳費及對應的繳費補貼標準
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按年繳費,個人繳費標準設為每年800元、1300元、1700元、2300元、3300元、5300元、7300元共7個檔次,各檔次對應的繳費補貼標準分別為每年270元、400元、450元、525元、575元、675元、730元。
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為困難群體代繳費的標準
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費標準按照每年1300元確定。其中,個人繳費55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繳800元,區財政代繳445元。重度殘疾人中領取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的,個人不繳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繳800元,區財政代繳500元。
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貧困人員的個人繳費標準按照每年800元確定。其中,個人繳費55元,區財政代繳745元。
三、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