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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關於實施《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4-05-0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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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人社規〔2024〕4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4-03-20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401040
主題分類:

名稱: 關於實施《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做好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保”)的實施工作,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4號)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23〕1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參保登記

  (一)符合《辦法》規定的人員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電子證照,下同)到城鄉居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或通過網際網路渠道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參保人員登記的基本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經辦機構或通過網際網路渠道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個人繳費

  (一)參保人員按自然年度自主選擇繳費檔次進行繳費。

  (二)參保人員達到城鄉居保養老金領取年齡的,到齡當年可以繳納本年度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三)參保人員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停止繳費的,停止繳費當年可以繳納本年度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養老保險費”)。

  (四)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貧困人員和重度殘疾人在政府代繳費標準的基礎上,個人選擇更高繳費標準的,政府代繳金額不變,其他部分由個人承擔。

  三、集體補助

  村集體(社區)、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到指定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四、補繳續繳

  (一)參保人員未滿60周歲,可以補繳中斷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二)本市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原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養老金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農村戶籍參保人員,或本市原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原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養老金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城鎮戶籍參保人員,繳足不足年份養老保險費、滿足最低繳費年限要求的,允許在申領養老金之前一次性補繳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三)城鄉居民年滿60周歲,參加城鄉居保後繳費年限(含職保、原小城鎮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的,可以繼續按年繳費至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

  (四)補繳標準由參保人員在辦理補繳費手續時的年度繳費標準中自主選擇。

  (五)補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繼續按年繳費期間享受政府補貼。

  五、養老保險待遇領取

  (一)已享受職保、徵地養老待遇的人員,不能享受城鄉居保待遇。

  (二)本市原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養老金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農村戶籍參保人員,或本市原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養老金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城鎮戶籍參保人員,繳足不足年份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本市原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養老金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農村戶籍參保人員,或本市原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養老金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城鎮戶籍參保人員,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四)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經辦機構或通過網際網路渠道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經辦機構審核後,自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五)領取養老金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服刑的(社區矯正對象除外),停止發放養老金。服刑期滿後,本人應攜帶相關材料到經辦機構申請恢復發放養老金。經辦機構審核後,自辦理申請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六)養老金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六、個人賬戶管理

  (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負責管理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含對應的利息)。

  (二)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繳費部分;區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的補貼以及為重度殘疾人和貧困人員等困難群體代繳的養老保險費記入政府補貼部分;村集體(社區)、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的補助或資助記入集體補助部分。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具體記賬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自然年度計息;參保人員當年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從記入個人賬戶的次月起開始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存滿全年的,根據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年利息;未存滿全年的,根據實際存續的月份數乘以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利息後見分進角。

  (四)市社保中心每年向參保人員提供個人權益記錄。參保人員可以到經辦機構或通過網際網路渠道查詢本人個人賬戶資訊。

  (五)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其個人賬戶對應項目的儲存額餘額中相應扣除。除出現養老保險關係終止情況外,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

  七、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繳費期間戶籍所在區發生變化的,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將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新戶籍所在區。

  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期間戶籍所在區發生變化的,其養老保險關係不再轉移,由區(含鄉鎮)財政承擔的基礎養老金繼續由原戶籍所在地區(含鄉鎮)財政承擔。

  (二)參保人員繳費期間戶籍從外省市遷入本市的,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經辦機構或通過網際網路渠道提出申請,經辦機構審核後,將外省市城鄉居保關係以及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移至本市。

  八、復核和登出

  (一)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開展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受理舉報並對舉報情況進行處理。

  對確認喪失領取待遇資格的,經辦機構停發其養老金。

  對尚需核實人員,經調查核實仍無法聯繫到本人的,經辦機構暫停發放其養老金,對核實後發現仍然具備領取待遇資格的,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並續發養老金。

  (二)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家屬應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登出登記手續,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三)以偽造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經辦機構應及時封存被多領、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並負責追回被多領、冒領的養老金。

  多領、冒領的養老金追回後,經辦機構方可辦理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和喪葬補助金等支付手續。

  九、新老制度銜接

  (一)參保人員的本市原新農保(含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原城居保個人賬戶銜接至城鄉居保個人賬戶,原新農保(含老農保)、原城居保繳費年限視作城鄉居保繳費年限。

  (二)參加過老農保的人員,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辦法》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按照老農保規定計發的標準低於《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按照《辦法》規定發放基礎養老金;高於《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先按照《辦法》規定發放基礎養老金,高出部分再發放過渡性養老金。

  具體辦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各區原新農保試點實施方案執行。

  (三)老農保女性務工人員年滿55周歲,符合老農保養老金領取條件的,可到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在其年滿60周歲前,按照老農保有關規定領取養老金。

  老農保女性務工人員年滿60周歲,原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繼續發放。原領取的養老金扣除個人賬戶養老金後,標準低於《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按照《辦法》規定發放基礎養老金;標準高於《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先按照《辦法》規定發放基礎養老金,高出部分再發放過渡性養老金。

  具體辦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各區原新農保試點實施方案執行。

  (四)原新農保基金併入城鄉居保基金後,其中的“原統籌基金”分區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

  “原統籌基金”主要用於過渡性養老金髮放、老農保的基金轉移以及老農保女性務工人員55周歲至60周歲期間的老農保基礎養老金髮放等。

  “原統籌基金”使用完畢後,由區(含鄉鎮)財政繼續承擔“原統籌基金”支出的金額。

  十、與原小城鎮社會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銜接

  (一)參保人員轉入職保並按原小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原鎮保”)規定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的原新農保(含老農保)繳費年限按本市原規定由經辦機構一次性折算為原鎮保繳費年限;除原新農保(含老農保)之外的城鄉居保繳費年限,不合併計算或折算為原鎮保繳費年限。

  城鄉居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不含已按上款規定予以折算的金額)轉入原鎮保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原統籌基金”不再轉移。

  (二)參保人員達到養老金領取年齡,可以申請將原鎮保繳費年限轉入城鄉居保,合併計算為城鄉居保的繳費年限,按規定計發養老金;原鎮保養老統籌基金不再轉移。

  十一、基金管理

  (一)養老保險費收繳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市社保中心負責城鄉居保基金財務核算工作,負責編制城鄉居保基金財務報表,並按要求做好相關報表的報送工作。

  (二)各區經辦機構應在市社保中心的指導下做好本區城鄉居保基金政府補貼資金計劃的編制工作,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後報送市社保中心。政府補貼資金計劃應包括基礎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個人繳費補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補貼、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享受的100元補貼和一次性補貼等項目的人數與金額,以及代繳的重度殘疾人、貧困人員養老保險費補貼的人數與金額。

  (三)基礎養老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節日補助費和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享受的100元補貼由市財政局分項目統一撥付至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區承擔部分次年通過市與區財力結算予以上解;個人繳費補貼、代繳的重度殘疾人及貧困人員養老保險費補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補貼等由區財政局分項目撥付至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並在撥款憑證上註明“城鄉居保-××補貼項目”。

  當年度政府補貼資金應于年初預撥至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次年清算,清算資金列入下年度基金預算。

  十二、經辦管理

  (一)市社保中心負責組織指導本市各級經辦機構開展城鄉居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本市城鄉居保基金市級管理以及財務統計工作;制定本市城鄉居保業務、財務、安全、風險等經辦管理制度;負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工作;參與城鄉居保資訊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對區經辦機構的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二)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負責組織指導本市各區稅務局開展城鄉居保費款徵收工作,將徵繳明細資訊及時傳遞給相關部門。

  (三)區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保的參保登記、個人賬戶建立、養老金核定、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受理諮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對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中心”)的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四)區稅務局負責受理個人繳費申報及費款徵收工作,開展宣傳、提醒等繳費服務,指導受理中心做好繳費相關事宜的平穩實施。

  (五)受理中心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資訊、個人繳費、養老金領取資格及個人賬戶變更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資訊;負責受理諮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受理中心要發揮村(居)委會的作用,指導村(居)委會協助辦理城鄉居保相關事務。

  十三、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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