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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4-05-08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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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人社部發〔2024〕40號

發文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4-04-26
索引號:人社部發〔2024〕40號
主題分類:

名稱: 關於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功能作用,支援企業穩定崗位,兜住、兜準、兜牢民生底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續實施階段性降費率政策。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延續實施一年,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參保企業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於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大型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不超過60%返還。穩崗返還資金可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以及降低生産經營成本支出。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實施上述穩崗返還政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政策執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續實施技能提升補貼政策。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的企業在職職工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取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照初級(五級)不超過1000元、中級(四級)不超過1500元、高級(三級)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申請技能提升補貼。每人每年享受補貼次數最多不超過三次,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並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享受;已享受同一職業(工種)高級別證書技能提升補貼的,不再享受低級別證書補貼。實施上述技能提升補貼政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政策執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續做好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價格臨時補貼等保生活待遇發放工作。

  五、持續優化經辦服務。各地要採取免申即享的經辦模式,通過後臺數據比對,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精準發放穩崗返還資金,並通過短信等方式告知企業;對沒有對公賬戶的小微企業,可將資金直接返還至當地稅務部門協助提供的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賬戶;指導勞務派遣單位主動申請穩崗返還,並按規定及時撥付和使用資金,避免出現截滯留問題。進一步暢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渠道,大力推廣免跑即領、免證即辦經辦模式,全面取消證明材料、申領時限、捆綁條件和附加義務,確保失業人員僅憑身份證或社保卡即可申領;用好待遇申領和轉移接續兩個全國性平臺,提高審核辦理效率,推動實現失業人員隨時隨地申領。

  六、切實防範基金風險。各地要密切監測失業保險基金運作狀況,加強監督檢查、形勢研判和工作指導,基金結余不足時要適時調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結構,優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確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續。健全審核、公示、撥付等監督機制,動態更新經辦風險點,梳理事前事中事後的風控規則,及時嵌入資訊系統,加強數據共用和對待遇領取資格條件的資訊核驗。按月及時、準確上報失業保險聯網數據,充分利用全國社保資訊比對查詢系統功能,在待遇審核和發放環節加強數據比對,嚴防冒領、騙取基金和多發待遇風險。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不得瞞報謊報。

  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實失業保險各項惠企利民政策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大力開展失業保險待遇“暢通領、安全辦”、援企穩崗“護航行動”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動”,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實化工作舉措,推動政策落地見效。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既通過官網官微、報刊廣播、政務大廳展板等多種渠道廣泛推廣,又向符合條件的參保主體精準推送,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加強工作調度,及時跟蹤掌握實施情況,分析研判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落實到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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