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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進境商品“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6-02-0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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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關稅〔2026〕6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6-02-04

狀態:全文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進境商品“零關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在指定經營場所購買的進境商品,在免稅額度和商品清單範圍內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以及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本通知所稱島內居民,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證、海南省居住證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國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並持有居留證件的境外人員。

  三、“零關稅”進境商品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具體範圍見附件。島內居民憑本人有效身份證、居住證、社保卡或居留證件,可在指定經營場所不限次數購買清單內進境商品,並現場提貨。每人每年免稅購買金額累計不得超過1萬元人民幣。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海南省實際需要和監管條件適時動態調整。

  四、本通知所稱指定經營場所是指具有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進境商品“零關稅”政策資格的免稅商店。“零關稅”進境商品的經營主體須按規定向國家上繳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經營主體審批以及經營場所設立等具體管理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關部門履行省內法定程式後另行明確。經營主體審批、經營場所設立等結果需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

  五、海關按照免稅商店和免稅商品對“零關稅”進境商品經營場所和“零關稅”進境商品實施監管。“零關稅”進境商品應為境外進口貨物,需執行進口許可批件、註冊或備案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六、島內居民購買的“零關稅”進境商品屬於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應切實承擔防控“零關稅”進境商品走私風險的主體責任,根據風險防控需要對部分商品採取限制購買數量等措施,通過資訊化、溯源管理等手段加強監管,及時查處違規行為,確保風險整體可控,政策平穩運作。風險防控的具體方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關部門另行明確。

  八、違反本通知規定倒賣、代購、走私“零關稅”進境商品的個人,三年內不得購買“零關稅”進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

  個人、單位構成或協助構成走私行為的,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零關稅”進境商品經營主體違反相關規定銷售“零關稅”進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零關稅”進境商品清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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