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稱增值稅法)施行後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於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中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繼續執行。
二、其他在增值稅法施行前已實施的,執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後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及相關配套文件,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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