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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十五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6-02-2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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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關稅〔2026〕8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6-02-13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局)、科技廳(委、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民政廳(局)、商務廳(委、局)、文化和旅遊廳(委、局)、衛生健康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資訊化局、民政局、商務局、文體廣旅局、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十五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6〕7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政策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科技部核定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中央級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究生院、圖書館名單。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下同)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究生院、圖書館名單。

  二、科技部核定國家實驗室、國家實驗室基地、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國家科技資源共用服務平臺、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名單,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國家新興産業創新中心、國家産業技術工程化中心、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名單,教育部核定國家大學科技園名單,工業和資訊化部核定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名單,國家衛生健康委核定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名單。

  三、科技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8號),核定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科研機構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名單。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所在地直屬海關根據國辦發〔2000〕38號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名單。

  四、工業和資訊化部核定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技術類)名單。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外資研發中心名單。享受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條件見附件1。

  七、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名單,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名單。享受政策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的條件見附件2。

  八、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事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名單。享受政策的事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應符合科技部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條件。

  九、教育部核定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校、異地辦學機構名單。

  十、文化和旅遊部核定省級以上公共圖書館名單,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省級、地市級公共圖書館名單。

  十一、中央宣傳部核定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名單。

  出版物進口單位免稅進口圖書、資料的銷售對象為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級、地市級、縣級黨校(行政學院),以及按照本通知第一至十條核定的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圖書館。

  十二、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將核定的享惠主體名單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相關享惠主體。省級科技、商務、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將&&核定的享惠主體名單函告享惠主體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相關享惠主體。

  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享惠主體,應將其依託單位一併函告,依託多家單位共同建設的,應將所有依託單位予以函告。享惠主體享受政策的資格具有期限的,應將有效期限一併函告。

  十三、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級、地市級、縣級黨校(行政學院)以及按照本通知核定的享惠主體,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辦理有關進口商品的免稅手續,免稅進口商品需由海關按減免稅貨物監管其使用。

  十四、各部門函告海關的享惠主體名單應註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單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至該批名單印發之日後30日內已徵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通知》項下的第一批免稅進口商品清單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以後批次的名單、清單,分別自其印發之日後第20日起實施。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級、地市級、縣級黨校(行政學院)自2026年1月1日起具備免稅進口資格,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後30日內已徵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

  前款規定的已徵應免稅款,依享惠主體申請予以退還,同時按照法律規定退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徵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五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附件3)。

  十五、享惠主體發生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的,應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説明報送核定其名單的&&部門。&&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程式,核定變更後的主體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並註明變更登記日期。核定結果由&&部門函告海關(核定結果較多時,每年至少分兩批函告),抄送同級財政、稅務部門,並通知相關享惠主體。

  十六、中央宣傳部、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民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加強政策評估工作。

  十七、省級科技、商務、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直屬海關制定所負責名單的核定辦法,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核定的名單和截至上一年底有效的名單報送科技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科技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匯總各地名單後,于每年4月底前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十八、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中存在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十九、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實施。

   

  附件:1.享受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條件

     2.享受政策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條件

     3.“十五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

   

  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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