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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提示

发布时间:2016-09-21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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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0024463640201600116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名称: 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一、商户应给消费者及时便捷地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允许商户对除自然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商户对包含自然人在内的全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要求商户按照提供应税服务的实际内容如实开具发票,不得虚假开具。对发现不开票、开票难、错开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二、商户应妥善存放和保管增值税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此外,为了您更方便地告知消费者相关事项,我们准备了《温馨提示》,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相关管理所联系,我们将认真做好解答和服务工作。

  特此告知!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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