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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统一发票专用章及发票领购簿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1-05-1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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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更换统一发票专用章及发票领购簿的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知: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从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专用章。

  一、新版发票专用章式样

  1、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2、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为阿拉伯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总宽度26mm(Arial体)。

  3、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为0.5mm。

  4、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字体为仿宋体,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

  5、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新版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三、纳税人应到经公安机关批准的正规刻字企业刻制发票专用章。

  四、印模备案

  即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请携带纳税人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发票管理员私章、办税员私章、新发票专用章(须符合上述条件)、办税服务卡及《发票领购簿》至区局办税服务厅(临平北路35号)19、36号窗口办理发票专用章印模变更手续。

  请纳税人务必于规定期限前完成发票专用章印模的变更,并在开具发票时加盖新式发票专用章。

  

  特此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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