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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延续啦!这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说法Yes or No?

发布时间:2025-03-3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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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25〕11号)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除此之外,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有哪些优惠政策?其征收范围和计算有哪些关注点?快和申税小微一起看看以下几位财务人员的说法,看看谁说得对,谁说的错。


  情形一:

  财务小李:除了此次延续实施的政策,文化事业建设费暂时没有其他优惠政策了。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除了此次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外,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有以下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情形二:

  财务老张: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平时会向其他广告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是不可以减除向其他广告公司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的。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若符合条件,向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可以减除。


  情形三:

  财务小吕:我们公司主要提供广告设计,是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为“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情形四:

  财务老赵:文化事业建设费只针对单位征收,个人不需要缴纳。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个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情形五:

  财务小孙:我们是一家美国的广告公司,近期准备在中国为几家企业提供广告服务,也是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因此,您公司应当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5.《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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