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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友情提醒

发布时间:2016-03-2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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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函〔2015〕59号)的规定:自2015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启动,2015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之前完成优惠事项的备案手续,相关优惠事项备案要求参见上述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附件2:沪国税函〔2015〕59号

附件3:推送名单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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