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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纳税人书

发布时间:2016-06-1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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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0024303620201600057
主题分类: 税收征管信息

名称: 告纳税人书

尊敬的纳税人:

  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使用升级版电子发票需要承担一定开发和运行费用。条件允许,您可自行开发;自行开发能力有限,您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发建设,税务机关对第三方平台开发商暂不做限制。

  如果您需要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您即可联系税控服务商开发电子发票系统。

  系统开发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如果您的用票量较大,您可选择使用服务器版税控开票系统;如果您的用票量较小,您可选择单机版税控开票系统;

  2、您应按《上海市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企业端业务规范(暂行)》要求开发企业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企业财务ERP系统对接,与升级版税控开票系统对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3号)》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开发。

  二、系统开发完成后,请您及时将情况告知主管税务所。然后您可至办税服务厅申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核定。

  三、发票核定审批通过后,您可携带税控设备至办税服务厅发行设备(如果您还没有税控设备的,请先至税控服务商处购买)。设备发行后,您可携带领用发票所需相关资料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四、发票领用后,您应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发票。

  

  

  

                                 黄浦区税务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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