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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相关事项操作规定解答

发布时间:2017-02-2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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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相关事项操作规定解答

  

  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如何受理?

  金税三期系统不再事先采集总机构的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每年一季度前应完成的“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工作从2017年起不再开展。

  2.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所得税分摊比例如何填报?

  总机构应在企业所得税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填报参与分配的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数据(应根据各分支机构上年度会计报表数据分析填列),系统将自动计算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3.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数量发生变化怎么办?

  如总机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数量发生变化,在所属季度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先至办税服务厅办理“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确认信息维护正确后再进行相关申报。

  4.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数据如何确定?

  各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进行确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填报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5.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的三项因素或分配比例错误如何修改?

  各分支机构每年一季度填报的三项因素一经确定,当年度预缴申报不应再发生变化。总机构在季度预缴申报及汇缴申报时应自行核对分配表申报数据,如发现系统带出三项因素数据有误可直接修改,确保各分支机构三项因素在同一年度内保持一致。即分支机构数量不发生增减,同一年度内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不应发生变化。

  6.金税三期系统中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维护如何操作?

  由第一税务所受理,通过“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进行信息维护,即时办结。如总分机构类型、名称或分支机构数量增减发生变化,应先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事项,再通过“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进行维护;如不涉及税务登记信息,可直接办理“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修改就地预缴标识及有效期等。

  7.哪些企业需要通过“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进行信息维护?

  (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至少应存在一户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如不存在需要分配的分支机构,则无需进行“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

  (2)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均要进行“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包括57号公告第五条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以上企业如已备案信息未发生变化,则无需重复办理。

  8.办理“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应按《上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管理规程(试行)》(详见附件)规定提交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完成信息备案。

  9.金税三期系统是否还有“分摊比例备案表”或“不就地预缴证明”?

  上述均为原征管系统分摊比例备案结果,金税三期系统不再进行分配比例备案,已不存在上述文书打印。

  (1)对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总机构可将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转送分支机构进行纳税申报;

  (2)对于不就地预缴分支机构,总机构可在办理“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后,将《上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转送相关分支机构,或自行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10.如何打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金税三期系统中未单独设置分配表打印功能节点,企业可在电子申报端自行打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如需主管税务机关敲章的,第一税务所窗口人员可与金税三期系统申报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加盖受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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