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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1号公告原税率发票开具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0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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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0024303620201900140
主题分类: 税收征管信息

名称: 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1号公告原税率发票开具相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1号)第十三条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关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对于符合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后,可在24小时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现将黄浦区临时开票权限办理流程提示如下:

  如您存在符合开具原税率发票的情况需办理零时开票权限的,可前往黄浦区税务局(斜土路313号)2楼办税服务厅8、9号窗口提交签字盖章的《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后当场办理该事项。

  请注意:

  1.     《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可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当场填写也可自行下载填写完成后提交,如在办税服务厅当场填写的,请携带好公章。

  2.     可开具原税率发票的情形请见《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相关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请自行留存备查。如不符合开具条件的,将不予受理。

  3.     开票软件应同步升级至最新版本(金税盘版V2.0.33_ZS_20190919或税控盘版V2.0.33_ZS_20190919)。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为开通后24小时内,过期后仍需开具的,需再次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

附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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