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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一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适用于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0-03-16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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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名称: 关于二○一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适用于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尊敬的纳税人:

  为确保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9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9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申报程序

  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准备阶段

  1.纳税人2019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相关规定归集和留存资料备查,无需在汇缴申报前履行备案手续。

  2.纳税人2019年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于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推荐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可从上海税务网站或区局子网站下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如企业对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可加计扣除研发活动范围存疑的,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判断。

  4.纳税人2019年度享受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相关优惠事项的,应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逐条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以便相关部门开展后续核查。

  5.纳税人2019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事项,应在搬迁开始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按沪国税函〔2016〕96号要求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开始备案事项。

  6.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及递延纳税等涉税事项,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分别按照沪国税函〔2015〕24号、沪国税函〔2016〕11号、沪国税函〔2015〕30号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7.纳税人2019年度存在境外抵免事项的,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沪国税函〔2016〕3号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二)申报阶段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1.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直接填报《财务会计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发送,在2020年5月31日前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可使用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作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功能,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3.纳税人如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通过eTax@SH3自行进行更正申报。

  4.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软件操作问题,可联系电子申报服务商(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可通过在线咨询联系服务商,点击“服务热线”-“在线客服”,或通过服务热线:96805)。

  5.纳税人无法通过网上申报的,可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eTax@SH 3 Windows版(介质版)(非电子申报企业使用)”,导出申报文件后向主管税务所预约办理申报。

  6.通过上门申报方式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应报送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在封面盖章、签字、装订成册。

  (三)结清税款阶段

  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办理退税申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退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注意事项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栏次系统默认“否”,一般情况无需修改;“103资产总额(万元)” 、“104从业人数”栏次请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据实计算并填报,避免因错填而影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享受简化申报措施,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进行填报。

  2.纳税人如已根据财会〔2019〕6号以及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应勾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同时正确填报主表营业利润;其他企业在一般情况下应勾选“否”。

  3.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应勾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选项,同时需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4.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企业,应勾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表“205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项,同时需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纳税人如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可根据财税〔2017〕84号规定选择《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6.纳税人如为按规定备案通过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或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勾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和“205创业投资企业”。

  7.纳税人如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勾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

  8.填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勾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207非营利组织”选项。

  9.纳税人如自行判断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勾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选项。

  10.纳税人如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210-1申报所属期年度”中填报2019年获得的入库编号,在“210-3所属期下一年度”中填报2020年获得的入库编号,同时分别填报对应年度的入库时间。

  11.纳税人如在申报属期年度拥有尚在证书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数据项下填报证书编号及发证时间,如申报属期内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均应填报。

  12.纳税人如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213重组交易类型”及“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相关选项;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同时选填《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及《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13.纳税人如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属期仍处在搬迁期内,应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如同时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还应勾选“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在2019年度完成政策性搬迁应进行清算的企业,选填《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表A105110);出现搬迁损失且处于分期扣除期间的,应勾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14.纳税人如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应分情况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及“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同时选填《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5.纳税人如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应分情况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及“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同时选填《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16.纳税人申报属期年度内如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应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同时选填《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及《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17.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还应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无论盈亏、是否享受优惠,均应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表A107041)。

  18.《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107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及《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初始化数据若有误,请先至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基础信息维护变更后,再更新账户核定数据,确认无误后完成申报。

  19.主表(A100000)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若与企业实际发生金额不一致,请携带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至主管税务所核实。

  20.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总机构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表A109010),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其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据此办理年度税款缴库或退库。

  21.若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22.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

  二○二〇年三月

  

  

  友情提示:为防控疫情传播,纳税人进行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建议最大限度地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本年汇缴相关资料将同时发布在黄浦税务子网站(www.hptax.sh.gov.cn),您可以下载学习。也可以通过关注“上海税务”、“黄浦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在微信平台获取汇缴相关内容推送及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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