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0年4月份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4月24日。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