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7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5月份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5月31日。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