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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信息采集”“信息提供”事项须知

发布时间:2021-10-15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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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扣缴义务人“信息采集”“信息提供”事项须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为了更好地向纳税人提供汇算提示提醒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扣缴义务人需采集及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人基础信息,以及需要向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要求明确如下:

  (一) 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辅导纳税人注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对于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提醒其于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该年度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采集及向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纳税人基础信息:

  (二) 扣缴义务人不再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情形

  纳税人在当年离职的,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离职前,应向其提供当年度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不再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应保留如下基础信息:

  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所, 我们将耐心细致为您解答。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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