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国税嘉稽罚告〔2018〕16号
上海鎏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M298B)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2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通过税务机关系统查询,你公司分别在2017年1月9日、10日、16日、19日、20日对外开具150份(No.25653951-25654000、42327901-42327950、34817001-34817050),金额共计14,743,849.00元、税额共计2,506,454.00元,品名分别电线电工管、不锈钢板及配件、镀锌钢管及配件、锌锭、轧辊、废钢等,所有发票均未作废。同期无进项发票认证记录。所属期2016年12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为零,所属期2017年1月未进行纳税申报。 调取你公司银行帐号(501310******2899)发现与销项发票企业未有资金来往或有资金回流迹象。鉴于你公司目前状态为“非正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周伟已失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No.25653951-25654000、42327901-42327950、34817001-34817050)定性为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4,743,849.00元、税额共计2,506,45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罚款2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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