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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韩郁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2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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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向上海韩郁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国税嘉稽罚告〔2018〕17号

上海韩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NE70U)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2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开具给上海超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100162130;发票号码:25786251-6300;货物名称:煤;金额合计:4,978,333.50元;税额合计:846,316.50元;价税合计:5,824,650.00元。于2017年2月24日开具给昆明旷略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100162130;发票号码:49292601-625;货物名称:槽钢;金额合计:2,485,735.01元;税额合计:422,574.99元;价税合计:2,908,310.00元。同日又开具给昆明端晗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100162130;发票号码:49292626-650;货物名称:废黄铜;金额合计:2,483,632.50元;税额合计:422,217.50元;价税合计:2,905,850.00元。于2017年2月26日开具给北京强鑫俊达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100162130;发票号码:57440601-650;货物名称:断路器Dz47;金额合计:4,936,930.88元;税额合计:839,278.22元;价税合计:5,776,209.10元。 2017年8月31日,至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家汇支行查询了你公司开户资料和自开业以来的账户交易明细信息,你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开立了对公账号501310******1137,但之后未有任何账户交易。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自开业以来未取得任何增值税进项发票。鉴于你公司目前状态为“非正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孙攀峰已失联,故至检查日止,检查人员难以取得直接证据,但通过上述证据组合且相互印证的客观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62130,发票号码:25786251-6300、49292601-650、57440601-650)定性为虚开发票,合计金额:14,884,631.89元,合计税额:2,530,387.21元;价税合计:17,415,019.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2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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