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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怡蒲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24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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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向上海怡蒲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国税嘉稽罚告〔2018〕18号

上海怡蒲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ECKXW)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2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2016年8月8日至10月26日合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其中,开具给揭阳市友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57份,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12109701-12109725,24367051-24367082;开票日期:2016年10月26日;货物名称:废钢;金额合计5,600,159.85元,税额合计952,027.08,价税合计6,552,186.93元。经查询你公司开设在上海银行普陀支行的存款账户,收到揭阳市友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金额合计6,552,186.93元,与开票价税合计总金额一致。但均在每笔收款的当天,通过转账至东莞市潮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含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帝珏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迎春昊嘉商贸有限公司四家账户,合计回流资金6,552,079.15元。开具给揭阳市合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18份,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24367083-7100;开票日期:2016年10月26日;货物名称:钢材;合计金额:1,750,430.70元;合计税额:297,573.30元;价税合计:2,048,004.00元。经查询你公司开设在上海银行普陀支行的存款账户,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合计收到揭阳市合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048,004.00元,但在当天,你公司转账至上海帝珏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迎春昊嘉商贸有限公司两家账户金额合计2,048,000.50元。开具给上海泉震实业有限公司20份,发票代码:3100154130;发票号码:06330576-595;开票日期:2016年9月26日;货物名称:废不锈钢;合计金额:1,997,531.60元;合计税额:339,580.40元;价税合计:2,337,112.00元。开具给上海渲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份,发票代码:3100154130;发票号码:06330596-0600;开票日期:2016年9月26日;货物名称:无缝钢管;合计金额:499,829.05元;合计税额:84,970.95元;价税合计:584,800.00元。开具给上海宜兆贸易有限公司25份,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12065376-5400;开票日期:2016年9月27日;货物名称:废钢;金额合计:2,494,743.50元;税额合计:424,106.50元;价税合计:2,918,850.00元。在你公司存款账户上未发现这部分发票所涉及的资金流转情况。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自开业以来未取得任何增值税进项发票。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作所属期2016年9月增值税网上申报时,通过在附表二第六行填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金额:6,528,461.53元,税额:848,700.00元的方式冲抵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鉴于你公司目前状态为“非正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曹昌友已失联,故至检查日止,检查人员难以取得直接证据,但通过上述证据组合且相互印证的客观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4130,发票号码:06330576-0600;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12065376-5400、12109701-725、24367051-7100)定性为虚开发票,合计金额:12,342,694.70元;合计税额:2,098,258.23元;价税合计:14,440,952.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2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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