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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自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26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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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向上海自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税务公告2018

上海自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国税嘉稽处〔2018〕11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月26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处〔2018〕11号

上海自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 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思特来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480,598.28元,税额81,701.72元,价税合计562,300.00元。稽查人员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历史数据)查询,上述十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在受票当月予以认证,认证税额合计81,701.72元。其中2013年12月认证发票9份,认证发票税额为15,227.36元;2014年8月认证发票4份,认证发票税额66,474.36元。稽查人员通过征管系统对你公司2013年12月以及2014年8月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证实上述13份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由于你公司已经无法联系,稽查人员无法检查企业账簿及相关材料,无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现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深圳市思特来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的发票。

  因此你公司收受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81,701.72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进项转出81,701.72元。

  根据沪税地(1994)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应补缴城建税817.02元。

  根据沪税地(1993)7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451.05元。

  根据沪府发(201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634.03元。

  根据沪府办发(2000)24号《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沪府办发(2000)27号之规定,应补缴河道维护费817.02元。

  你公司应补增值税81,701.72元,城建税等其他各税5,719.12元,合计应补税款:87,420.8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嘉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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