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国税嘉稽罚告〔2018〕29号
上海脉垚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NXY2Y)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3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案头检查 1、你公司在2016年11月登记注册后,2017年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申报情况看,你公司在2016年11月申报,从2017年2月起未进行过纳税申报,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2017年5月你公司被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第八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户。 2、销售发票开具情况 2017年1月至2月,你公司共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50份。2017年2月,你公司对外开具销售发票450份,受票企业共九户,开具发票金额合计为44,859,100.82元,税额合计为7,626,046.98元。以上4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涉及受票企业分别为:上海源挚贸易有限公司(91310115342273236H) 100份上海目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1310104093591048N) 100份北京鑫恒基商贸有限公司(91110108MA009DC75Q) 75份北京裕源生商贸有限公司(91110108MA00992463) 25份武汉硕果奕奕建材有限公司(91420103MA4KMQRN32) 48份昆明旷略商贸有限公司(91530102MA6K74H70P) 24份昆明栾葵商贸有限公司(91530102MA6K74MK9N) 24份云南技安商贸有限公司 (91530100MA6K7CBN5H) 52份武汉信美吉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91420112MA4KNKW57J) 2份以上发票品名为电解铜、煤、钢材、轴承圆钢、铜杆、钢板、电线.电缆、板材、钢坯、废钢以及圆钢。 3、进项发票取得情况你公司2017年共收取增值税进项发票一份,为向上海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购买金税盘时取得,发票金额为418.80元,税额为71.20元。你公司未申报过其他进项发票。(二)实地检查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检查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1595室,经注册公司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证实,其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1595室为虚拟地址。通过系统内联系你公司法人以及财务电话,均无法联系。你公司已走逃,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我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退回,只有在2017年9月22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已满30日。稽查人员根据你公司登记在金税系统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检查,经过其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九江路支行核实,并没有查询到你公司的开户信息,无法核实你公司的银行流水明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2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