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国税嘉稽罚告〔2018〕42号
上海巽志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N8U0E)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3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7年1月,向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领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外开具了1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18042254-300、35057351-400、42324701-750、42443701-745.开具金额18,869,507.00元,税额3,207,816.18元,开具的品名繁多,没有进项税额。且申报后失控,税款未入库。经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嘉定支行501310******8197(基本账户),从开户到查询日,共发生入账一笔700元,出账三笔,无余额;中国银行上海市共和新路支行436******338(增值税专用发票留有此账户),查无你公司名称、无该账号。根据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你公司向外开具的上述1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计2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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