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国税嘉稽罚告〔2018〕31号
上海玉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N661G)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3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案头检查 1、你公司在2016年11月9日登记注册后,申请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申报情况看,你公司仅在2017年1月申报,到2017年2月15日被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第八税务所认定为失控(走逃)企业。 2、经查询你公司在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4份,涉及受票企业29户,品名:钢板、纸板、箱板纸镁、酒、铝合金型材、大金空调等等,合计开具金额:13,563,672.96元,税额:2,305,824.34元。涉及受票企业分别为:北京金鼎鸿轩门业有限公司(110108673845518)4份、连云港永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2070556426030X)5份、衢州百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330800749031263)39份、芜湖市恒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40207756810679)5份、青岛恒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70282794011982)1份、山东华宝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371327729268837)1份、莒南县林达工具有限公司(371327795301818)1份、郑州市圣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410104679460117)12份、郑州市荣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410105268069834)5份、成都升龙科技有限公司(51010833193043X)1份、天津市信义佳科技有限公司(91120111MA05JA0B2T)1份、上海麦端科技有限公司(91310114MA1GT28WXQ)4份、上海顺悠贸易有限公司(9131011558208395X4)3份、上海翰鹰实业有限公司(91310115MA1H8A54XE)7份、上海派鑫建材有限公司(91310120761640248Q)6份、连云港惠凯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91320706579451993P)5份、合肥金黎阳商贸有限公司(91340100553275979Q)1份、安徽美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91341523567513018D)1份、山东晶王日用玻璃有限公司(91370400349006106Y)1份、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91371300581946135R)1份、临沂兴朋包装有限公司(91371300761860275P)2份、临沂詹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1371300MA3CK60E3B)50份、莒南县志新包装有限公司(913713277242914727)1份、山东正方物流有限公司(913713277563627228)2份、山东天成伟业工贸有限公司(913713277636718060)7份、临沂永利包装有限公司(91371327MA3CGWHB6X)3份、郑州鹏泰贸易有限公司(91410105MA3X670K8X)4份、四川青怡然化工产品有限公司(91510106MA61XYA48Y)1份、贵州中测测试科技有限公司(915209000760348809)4份、云南共盈物流服务有限公司(91530111399503426Y)16份。 3、企业进行从系统里只有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分离时钟金税盘,金额418.80元,税额:71.20元,其他均无进项记录。(二)实地检查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检查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55号8幢3层J588室实地检查,经注册公司(经济城):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证实,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55号8幢3层J588室为虚拟地址,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也多次联系过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丁玉平的,但未联系到。通过税务辅助系统查询备案法定代表人丁玉平手机(138*******0)实际使用者为兼职财务苏小华电话,但苏小华证实当时注册后,其从未接到过你公司的财务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检查人员实地调查了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开户银行,没有找到其开户银行。你公司已走逃,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我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退回,只有在2017年9月21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已满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行为拟处2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