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公告2018
上海申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国税嘉处〔2010〕21号)(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3月13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国税嘉处〔2010〕21号
上海申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0年1月12日至2010年3月9日 对你(单位)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主要生产电线,铜丝为主要原材料,大约在2006年初,有一个叫胡梦儿的江苏人上门来推销铜丝,其给出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约500元一吨,负责送货上门,并提供增值税发票,唯一条件是不欠货款,货经过验收后,当场结清。
你公司总计收受胡梦儿提供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总计金额4,313,739.00元,税额733,335.65元,价税合计5,047,074.60元,发票在收到的当月入账,进项税额于入账的当月申报抵扣。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税发(2000)187号文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追缴:增值税733,335.65元,城建税7,333.36元,教育费附加22,000.07元,河道费7,333.36元,合计770,002.4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嘉定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