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上海固象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嘉稽罚〔2018〕93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5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罚〔2018〕93号
上海固象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MQN5C)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通过查询辅助管理平台(升级版),你公司实际对外开具150份(No.35207551-35207600、39293801-39293850、44821251-44821300),开具日期分别是2017年1月10日、12日、14日,2017年2月26日,金额共计14912660.00元、税额共计2535152.22元,受票方集中在上海山彬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05MA1FW4EN5L)、苏州天启东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8MA1MX7GP4Y)、泰安市小和钢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900MA3CMYM22J)三家公司,销项品名分别为铝锭、电解铜、废钢等,所有发票均未作废。此外,你公司同期进项发票认证记录,2017年1月、2月收受增值税进项发票共6份,金额共计593512.84元、税额共计100897.16元, 开票集中在重庆柒拾度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00105MA5U7E050T)、南通迈敦道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00MA1MY5LCXJ)二家企业,进项品名分别为电解铜、废钢等,其中收受重庆柒拾度商贸有限公司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后失控,收受南通迈敦道建材有限公司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相符。但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显示,实际你公司2017年1月、2月的进项税额是按销项税额填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都相等),2017年1月、2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都为零。 2017年8月15日,到你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马陆支行查询你公司帐号(310**************682)未发现与上述销项发票企业和进项发票企业有资金来往。鉴于你公司目前状态为“非正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刘凤久已失联,故至检查日止,检查人员难以取得直接证据,但通过上述证据组合且相互印证的客观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No. 35207551-35207600、39293801-39293850、44821251-44821300)定性为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4912660.00元、税额共计2535152.22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2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