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上海凯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嘉稽罚〔2018〕80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5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罚〔2018〕80号
上海凯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MTH5J)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案头检查
1、你公司在2016年10月26日登记注册后,申请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申报情况看,你公司仅在2017年1月和2017年2月进行了申报,到2017年11月2日被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第七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企业。
2、经查询你公司在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对外开具了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四户企业即:重庆洪路恒商贸有限公司(91500000MA5U8EM72L)25份,品名:铝锭,合计金额:2,490,106.67元,税额:423,318.13元; 苏州天启东建材有限公司(91320508MA1MX7GP4Y)75份,品名:铝锭,合计金额:7,466,024.04元,税额:1,269,223.96元;南通迈敦道建材有限公司(91320600MA1MY5LCXJ)47份,品名:铝锭、电熔镁、电熔镁砂、97电熔镁、电解铜等,合计金额:4,619,038.18元,税额:785,236.43元;泰安市小和钢材有限公司(91370900MA3CMYM22J)3份,品名:废钢,合计金额:296,940.00元,税额:50,479.80元。总计开具金额:14,872,107.89元,税额:2,528,258.32元。
(二)实地检查
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检查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700,经注册公司:上海希望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证实,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700为虚拟地址。通过系统内登记法定代表人王春雨手机(158****6770)多次联系王春雨,号码为关机状态。检查人员根据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账户账号到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马陆支行检查银行存款记录,账号:310501******0683内余额只有14.40元,发生额也只有2000元以内。你公司已走逃,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我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退回,只有在2017年9月21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已满30日。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虚开行为处2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 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