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上海乐于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嘉稽罚〔2018〕99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5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罚〔2018〕99号
上海乐于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NR493)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案头检查
1、你公司在2016年11月11日登记注册后,申请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申报情况看,你公司仅在2016年12月做了零申报,其他月份未申报,2017年3月28日被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第八税务所认定为失控(走逃)企业。
2、经查询你公司在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0份,发票代码3100162130,号码18230901-950,42301501-550,42451951-2000,涉及受票企业34户,品名:电解铜、五金等,合计开具金额13,485,641.55元,税额:2,292,558.89元,价税合计15,778,200.44元。上述发票金额未申报缴纳税款。
3、企业在此期间无进项税额。
(二)实地检查
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及财务人员,检查人员首先到你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1552室,经注册地嘉定工业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证实,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1552室为虚拟地址,实际从未在此经营过。其次通过税务征管系统内查询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欧阳文才和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均为159******53已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第三对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银行叶城路支行310************5241账户进行查询,发现没有该行也没有此账号。确认你公司已走逃,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我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退回,根据规定在2017年9月22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已满30日。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2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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