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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怡蒲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02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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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向上海怡蒲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上海怡蒲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嘉稽罚〔2018〕89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5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罚〔2018〕89号

上海怡蒲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ECKXW)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6年8月8日至10月26日合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其中,开具给揭阳市友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57份,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12109701-12109725,24367051-24367082;开票日期:2016年10月26日;货物名称:废钢;金额合计5,600,159.85元,税额合计952,027.08,价税合计6,552,186.93元。经查询你公司开设在上海银行普陀支行的存款账户,收到揭阳市友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金额合计6,552,186.93元,与开票价税合计总金额一致。但均在每笔收款的当天,通过转账至东莞市潮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含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帝珏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迎春昊嘉商贸有限公司四家账户,合计回流资金6,552,079.15元。开具给揭阳市合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18份,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24367083-7100;开票日期:2016年10月26日;货物名称:钢材;合计金额:1,750,430.70元;合计税额:297,573.30元;价税合计:2,048,004.00元。经查询你公司开设在上海银行普陀支行的存款账户,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合计收到揭阳市合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048,004.00元,但在当天,你公司转账至上海帝珏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迎春昊嘉商贸有限公司两家账户金额合计2,048,000.50元。开具给上海泉震实业有限公司20份,发票代码:3100154130;发票号码:06330576-595;开票日期:2016年9月26日;货物名称:废不锈钢;合计金额:1,997,531.60元;合计税额:339,580.40元;价税合计:2,337,112.00元。开具给上海渲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份,发票代码:3100154130;发票号码:06330596-0600;开票日期:2016年9月26日;货物名称:无缝钢管;合计金额:499,829.05元;合计税额:84,970.95元;价税合计:584,800.00元。开具给上海宜兆贸易有限公司25份,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12065376-5400;开票日期:2016年9月27日;货物名称:废钢;金额合计:2,494,743.50元;税额合计:424,106.50元;价税合计:2,918,850.00元。在你公司存款账户上未发现这部分发票所涉及的资金流转情况。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自开业以来未取得任何增值税进项发票。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作所属期2016年9月增值税网上申报时,通过在附表二第六行填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金额:6,528,461.53元,税额:848,700.00元的方式冲抵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鉴于你公司目前状态为“非正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曹昌友已失联,故至检查日止,检查人员难以取得直接证据,但通过上述证据组合且相互印证的客观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4130,发票号码:06330576-0600;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12065376-5400、12109701-725、24367051-7100)定性为虚开发票,合计金额:12,342,694.70元;合计税额:2,098,258.23元;价税合计:14,440,952.93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2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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