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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应彤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0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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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向上海应彤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上海应彤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嘉稽罚〔2018〕71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3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罚〔2018〕71号

上海应彤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KXU13)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由于根据现有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故检查人员到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566”进行了实地走访,发现该幢大楼的实际使用者是上海希望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2层未发现“J566室”。检查人员遂在现场拨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灵剑的联系电话,语音提示为空号。后经上海希望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证实,该地址为经济城集中招商的虚拟地址,上海应彤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此经营办公。鉴于上述情况,检查人员于8月25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寄送至公司注册地址,但因无法送达被邮局退回。检查人员遂于2017年9月22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目前公告已满30日。通过查询增值税发票电子管理底账系统和辅助管理平台(升级版),检查人员发现公司在2016年11月、2017年1月和2月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0份(No.24758251-300、35207651-700、44821201-50),已对外开具150份,开具日期集中在2017年1月、2月,金额共计14,826,051.08元,税额共计2,520,428.58元,受票方集中在上海山彬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05MA1FW4EN5L)、泰安市小和钢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900MA3CMYM22J)和南通复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00MA1N5MKF7G)三家公司,货物名称分别为电解铜、304不锈钢、45#中碳板、碳结钢、铝锭、废钢等,所有发票均未作废。同时,公司在2017年1月、2月取得由重庆誉川宏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00107MA5U7U5F85)和南通迈敦道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00MA1MY5LCXJ)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金额共计493,256.40元,税额共计83,853.60元,货物名称分别为铝锭、电解铜。经查询辅助管理系统(升级版)以及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后发现,由重庆誉川宏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开具的上述4份发票是认证后失控票;由南通迈敦道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开具的上述1份发票虽认证相符,但未在当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行抵扣。且,公司实际认证的进项发票的金额与其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进项税额严重不符。此外,检查人员到公司开户银行,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马陆支行查询了其银行账户情况,未发现其与以上开票方(受票方)存在资金往来的现象。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款2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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