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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玉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02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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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向上海玉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上海玉茅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嘉稽罚〔2018〕79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5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罚〔2018〕79号

上海玉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N661G)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案头检查

  1、你公司在2016年11月9日登记注册后,申请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申报情况看,你公司仅在2017年1月申报,到2017年2月15日被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第八税务所认定为失控(走逃)企业。

  2、经查询你公司在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4份,涉及受票企业29户,品名:钢板、纸板、箱板纸镁、酒、铝合金型材、大金空调等等,合计开具金额:13,563,672.96元,税额:2,305,824.34元。涉及受票企业分别为:

  北京金鼎鸿轩门业有限公司(110108673845518)4份、连云港永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2070556426030X)5份、衢州百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330800749031263)39份、芜湖市恒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40207756810679)5份、青岛恒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70282794011982)1份、山东华宝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371327729268837)1份、莒南县林达工具有限公司(371327795301818)1份、郑州市圣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410104679460117)12份、郑州市荣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410105268069834)5份、成都升龙科技有限公司(51010833193043X)1份、天津市信义佳科技有限公司(91120111MA05JA0B2T)1份、上海麦端科技有限公司(91310114MA1GT28WXQ)4份、上海顺悠贸易有限公司(9131011558208395X4)3份、上海翰鹰实业有限公司(91310115MA1H8A54XE)7份、上海派鑫建材有限公司(91310120761640248Q)6份、连云港惠凯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91320706579451993P)5份、合肥金黎阳商贸有限公司(91340100553275979Q)1份、安徽美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91341523567513018D)1份、山东晶王日用玻璃有限公司(91370400349006106Y)1份、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91371300581946135R)1份、临沂兴朋包装有限公司(91371300761860275P)2份、临沂詹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1371300MA3CK60E3B)50份、莒南县志新包装有限公司(913713277242914727)1份、山东正方物流有限公司(913713277563627228)2份、山东天成伟业工贸有限公司(913713277636718060)7份、临沂永利包装有限公司(91371327MA3CGWHB6X)3份、郑州鹏泰贸易有限公司(91410105MA3X670K8X)4份、四川青怡然化工产品有限公司(91510106MA61XYA48Y)1份、贵州中测测试科技有限公司(915209000760348809)4份、云南共盈物流服务有限公司(91530111399503426Y)16份。

  3、企业进行从系统里只有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分离时钟金税盘,金额418.80元,税额:71.20元,其他均无进项记录。

  (二)实地检查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检查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55号8幢3层J588室实地检查,经注册公司(经济城):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证实,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55号8幢3层J588室为虚拟地址,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也多次联系过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丁玉平的,但未联系到。通过税务辅助系统查询备案法定代表人丁玉平手机(138******30)实际使用者为兼职财务苏小华电话,但苏小华证实当时注册后,其从未接到过你公司的财务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检查人员实地调查了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开户银行,没有找到其开户银行。你公司已走逃,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我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退回,只有在2017年9月21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已满30日。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行为处2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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