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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阮刘机电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11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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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向上海阮刘机电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8-05-10

上海阮刘机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沪国税嘉稽罚一〔2014〕35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5月10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罚一〔2014〕35号

上海阮刘机电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于2010年2月-2012年5月期间,收受了上海乐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琬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宇珑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合计发票金额205,254.70元,进项税额34,893.30元,价税合计240,148.00元。

  你公司将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入账,并于入账的当月向我局第六税务所申报抵扣进项税金合计34,893.30元。

  经调查确认,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你公司2009年底生产电器控制箱需要一批钢板,公司的合伙人刘学标经人介绍认识了做钢材生意的朱明辉。钢板是陆续送到你公司的,朱明辉提供了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书立合同。属从第三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34,893.30元。

  (二) 企业所得税:

  1、同增值税,你公司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入账,并在当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该行为违反了国税发(2008)88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三点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调增所得额205,254.70元(其中:2010年179,476.92元、2012年25,777.78元)。

  2、因查补2010年度城建税305.11元、教育费附加915.33元、河道维护费305.11元,作调减2010年度课税所得额1,525.55元。

  因查补2012年度城建税43.82元、教育费附加131.47元、河道维护费43.82元、地方教育附加87.64元,作调减2012年度课税所得额306.75元。

  追缴增值税34,893.30元,城建税348.93元,教育费附加1,046.80元,地方教育附加87.64元,河道维护费348.93元,企业所得税40,558.93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追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37,900.5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7,446.65元、城建税罚款174.47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0,279.4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7900.5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嘉定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缴纳入库(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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