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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2-03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2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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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祝义军、周莉:

  你们提出的关于细化《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细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房产类型

  (一)针对住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一是“向个人出租住房”,符合直接承租纳税人房屋的主体为“个人”,且房屋类别为“住房”条件,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承租方企业资质判定标准在公告中也已明确。

  (二)针对非居住房。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也可以比照享受税收优惠。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根据《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2号)第十条,非居住用地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区房屋管理部门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汇总提交享受财税支持政策的项目名单,市房屋管理部门汇总项目名单统一发送市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二、关于在官网上公告住房租赁企业名单

  “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便民服务栏目中的机构公示功能正式上线,出租房产的所有人可通过全市统一的门户网站查询到各区符合住房租赁资质的企业信息,故区房管部门不再另行公示。

  三、关于提议扩大房产税优惠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除条例规定的法定减免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下一步,区税务局也将加强政策储备,对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加以关注和研究,并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现阶段,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及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可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即减征50%。疫情期间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嘉定区税务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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