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降低核心科研人员个税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税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由于您提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国家事权,区级政府、区级税务机关无权限制定实行除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外的税收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也不得出台与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奖励措施。因此本区暂无法出台针对特定范围科研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现行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一)国家现行税收政策
现行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文件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嘉定区现行奖励、补贴政策
嘉定区针对人才方面已出台多项相应的人才奖励政策、资助补贴实施办法和购房租房补贴政策等,同时也大力支持在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人才就地开展成果转化,产业化优质项目主要负责人可认定为本区相应类别高层次人才,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嘉定区将加强人才优惠政策措施宣传与业务辅导,确保人才相关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同时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加以关注和研究,形成政策储备,适时向上反映,争取政策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嘉定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