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

本站热词:

关于做好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9 09:43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市局统一部署,从今年6月1日起,原营业税中的电信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分别改按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为确保电信行业平稳、有序开展增值税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有关资格认定核定工作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各税务所根据《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沪国税货[2010]27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新试点行业纳税人,于5月20日前完成资格审批手续。

  (二)税种登记和相关备案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于6月20日前根据电信行业税目注释、资格认定结果完成税种登记工作。

  试点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选择自今年6月1日起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于6月20日前向税务所提出备案申请。(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由审批所终审)

  对于试点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以及收入来源于境外的证明材料,并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3号)规定的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二、有关防伪税控系统和发票管理工作

  (一)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安装

  各税务所将于5月22日通知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参加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并于5月30日前全面完成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安装工作。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按11%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同步做好相关系统授权升级工作。

  (二)发票核定和发售工作

  各税务所开展新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发票种类核定和用量测算,确保纳税人5月30日前有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国税监制发票,并于6月15日前完成面上企业地税监制发票清缴工作。

  (三)发票开具

  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应开具国税监制发票,原地税监制发票应停止使用。

  鉴于电信运营商地税监制发票存量较多,为避免浪费,减轻税企双方发票清缴的工作量,对相关纳税人的发票转换实施3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提供的电信业服务仍可使用地税监制发票至8月31日,除纳税人有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情况外,税务机关不再新供应地税监制发票。

  电信运营商在发售充值卡或接受用户预存话费时不得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电信运营商应在实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后开具专用发票。

  三、自2014年6月1日(所属期)起,电信行业的试点纳税人应按《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培训辅导

  各税务所于5月30日前完成各项培训辅导工作,请纳税人注意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按时参加培训,以免影响您的工作。区局负责对政策口径的解释和把握。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