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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工资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汇缴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1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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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两个公告,上述两个公告均明确了适用年度为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两公告发布前已有大部分企业已经完成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为能及时落实总局公告政策,现对本市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补充要求:

  一、本市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14年度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且选择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期内(2015年5月31日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确表》(表格可在上海税务局网站查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附件)。该项政策待总局重组文件修订后本市一并修定规程。

  二、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进行工资薪金等支出税前扣除。企业已完成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其工资薪金等支出扣除额与该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期内(2015年5月31日之前)撤销原有申报后重新进行“正常申报”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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