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稽查局关于向上海宁涵实业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的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闵税稽公〔2017〕520号
上海宁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沪国税闵稽检通一〔2017〕520号、沪地税闵稽检通一〔2017〕520号),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陆 敏、袁笑庆等人,自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稽查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